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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1-21 08: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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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印发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和《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延安市政府组织编制《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2020年)》,榆林市政府组织编制《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2020年)》。在总体方案基础上,制定渭河流域、延河流域、无定河流域、汉江丹江流域年度实施方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另外说明)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重污染“10+3”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类和皂素、冶金、果汁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制订造纸、焦化(含兰炭)、氮肥、有色金属(铅、锌、汞、钒等)、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含皂素)、制革、农药、电镀、石油开采及加工、煤化工(煤制甲醇、烯烃等)、果汁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皂素行业实施资源回收和节水清洗技术改造,兰炭行业实施剩余氨水再利用及低水分熄焦技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汉江、丹江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西安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各设区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人工湿地。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在渭河干流、延河、无定河两岸、污染较重的支流入河口以及重点排污口的适宜区域,建设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生态湿地。(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市(区)建成区按期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到2017年底前实现非汛期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西安市建成区在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延伸阅读: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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