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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1-26 08: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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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考核奖惩措施。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州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依据相关规定约谈有关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暂停有关地区和企业涉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以及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等参与)

(七)促进多元融资投入。

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设立,推动水处理领域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证监局、省银监局等参与)

2.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力度,省级财政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市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积极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等方面的工作。按照谁减排、谁得益原则,对省级污染减排项目根据减排效益和环境效益实行以奖代补。按照事权划分,对各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八)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省政府每年公布各市州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市州,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暂缓受理其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国家荣誉称号的请示,取消其省级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各市州政府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省级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统一在市、州环保部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规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适时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各类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培养公民环境意识,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道德观和绿色消费新风尚,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配合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延伸阅读:

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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