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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1-28 08: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黑臭水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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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围绕湿地、沙滩、海湾、海岛4类典型生态系统,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营口鲅鱼圈月亮湾综合整治与修复、兴城河口湿地与红海滩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锦州白沙湾岸线整治与修复、丹东大鹿岛整治修复与保护、东港市獐岛整治修复与保护等工程项目。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重点抓好辽河口海蜇、中华绒螯蜇和辽东湾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省海洋渔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建成盘锦市和旅顺口区国家级海洋文明建设示范区,建立一批具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景观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围填海计划指标,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省海洋渔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严格环境执法,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实行省以下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废水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国控、省控重点监管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开展废水远程自动留样系统和动态管控系统试点建设,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各地区要定期公布辖区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员严格落实赔偿制度。

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2.提升监管水平,完善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管网络。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属地管理、属地责任,加强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环保队伍建设,强化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纵向联动,形成运行顺畅、高效有序的环境执法机制。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海洋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省环保厅负责,省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延伸阅读: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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