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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附全文)

2016-03-10 17: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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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南省环保厅获悉,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护和改善我省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环境监管治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编制考虑大气因素]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优化配置产业和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

第五条[会商机制]省、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省、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报告。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排污指标]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分解落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和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相应责任部门。相应责任部门和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七条[环保约谈]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对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第八条[排污权交易]省、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第九条[淘汰工艺等工作计划]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编制本省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举报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奖金的筹集、奖励的标准、奖金的发放,以及保护举报人的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燃煤锅炉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二条[农村燃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

(二)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

(三)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污染企业选址]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煤炭等行业中大气重污染企业搬离城市建成区和生态红线控制区,迁入相应工业园区。

第十五条[清洁生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煤炭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确需新建的,应当集中在工业园区建设。已建成的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煤炭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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