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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4-21 11: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广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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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评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条 广州环境保护局负责汇总、登记环评机构信息,对社会公布环评机构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在广州市辖区内未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其环评机构信息自动失效,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已公布的环评机构信息中删除。

第六条 凡已在省环境保护厅登记信息的环评机构,如需在广州市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须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第七条 环评机构的名称、评价范围、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予以更新,且告知时间不得迟于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交环评工作年度总结前。

第八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环评机构信息管理工作中,对环评机构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作为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日常考核

第九条 环评机构编制的单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均应由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分别对编制质量及服务进行日常考核。

第十条 环保部门从环评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行为情况,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修改时效性及建设单位反馈等方面,按照百分制,在作出环评审批决定时得出行政评分。

技术评估机构结合第一次召开的专家评审会上专家的评分情况,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修改时效性、会议准备和汇报、现场回答专家提问等方面,按照百分制,在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意见时得出技术评分。

第十一条 行政评分表、技术评分表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行政评分和技术评分按照4:6比例综合计算得出的分数,作为环评机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日常考核成绩。

对无需进行技术评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分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环评机构进行抽查。

抽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四、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环评机构的环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通过对环评机构年度总结和自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结合日常考核、环评机构信息管理、抽查、其它环评相关业务工作及监督反馈等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成绩由基本分和管理分按7:3比例综合计算得出。其中,基本分为环评机构年度承担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考核成绩的平均分,管理分按环评机构信息管理、抽查、其它环评相关业务工作及监督反馈等情况评定。

环评机构年度考核表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在广州市辖区内的环评工作年度总结和年度自评情况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六条 各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在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上一年度的日常考核情况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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