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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4-21 11: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广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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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广州环境保护局通过广州环保网公布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情况(2次/年)和年度考核情况(1次/年)。

第十八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按有关规定将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信息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六、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一年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或年度考核分数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环评机构在全市范围通报表扬,并将有关结果在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或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按上述规定对该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罚款,并抄送上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保部门不得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被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各区环保部门不得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被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整改的,各区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已申报所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在申报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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