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数据正文

【简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下)

2016-05-25 11:05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作者:王灿发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管理环保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部分 重点环境管理措施实施情况评估

新《环保法》与原法相比,新增了诸多环境管理措施,包括“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环评区域限批”、“环境行政拘留”和“限产、停产”等,都是强制性较强的措施,可以说是新《环保法》的“钢牙利爪”。这些措施的严格执行,是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来最精彩的亮点。

延伸阅读:

【简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上)

一、区域限批措施的实施促使地方政府担负起了污染总量削减和提升区域环境质量的管理责任

区域限批是在新《环保法》生效前就已经采取的措施,只是当时尚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新环保法生效后,区域限批措施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实施。根据公开的信息统计,自2006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使用环评区域限批54次,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使用环评区域限批125次。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54次限批中,仅2015年就达到9次,占整个限批总数的16.7%。在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使用的125次限批中,2015年仅有山东和湖北两个省的公开数据,但已达20次之多,较之于2015年前有明显增加。比如山东省,从2006年以来一共区域限批24次,而2015年一年就达到15次,占整个区域限批的62.5%。区域限批措施的实施,让被限批地区的党政领导感到压力,不得不采取措施,加大环保力度,减少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尽快改善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鉴于环评区域限批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务院环保部于2015年12月21日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共21条,对环评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和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范。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实施治愈了环保执法机构多年来有令不行的痼疾

查封、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新《环保法》颁布实施前,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授予环保部门有查封、扣押的权力,其他环保的法律中均未规定这一措施。当环保部门发现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违法者转移违法设施、设备,销毁违法证据,因此环保部门被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环保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命令不被执行是普遍现象。新《环保法》授予环境执法部门具有查封、扣押的权力,使环保执法部门有了钢牙利爪。为全面实施这一措施,环保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原标题:【简版报告】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 简版(下)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新环保法查看更多>环境管理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