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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是重点污染监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依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开展的监测活动。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分别是企业排污状况监测和按环评及审批文件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以往,对企业的监测一般都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完成,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应自行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但是现实中,有的企业出于不愿意自揭家丑等心理,未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或者自行监测方案或自行监测报告未公开。有的企业愿意公开,但缺乏相应的能力,自行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不全,与要求差距较大。可以说,目前自行监测活动未完全起到增强企业环境责任感、加强污染源治理、提高环境质量的作用。
如何推动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笔者有如下建议。
企业应明确监测责任,加强能力建设。
一是落实责任,明确自行监测主体。自行监测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有关企业必须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可以企业自己承担,也可以委托监测。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二是加大投入,加强能力建设。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自行监测经费,满足监测用房、实验基础设施、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等要求。应加强监测人员技术培训,提高监测人员业务素质。
三是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科学开展监测。企业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要根据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开展实时监测。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以及无法采用自动监控方式监测的特征污染物,要通过手工监测方式开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方法等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自行监测全过程控制。要规范和保存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记录(包括自承担监测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确保自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要按时上报监测报告。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情况年度报告,报送所在地环保局。四是强化信息公开。企业应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同时,在省、市环保部门统一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健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为推动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监察和管理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细化内部分工,形成科学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
二是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要认真审核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检查企业自行监测和受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审查取样点设置、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分析方法、数据质量审核、档案台账记录的规范性、准确性以及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是加强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指导。组织制定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落实监督性监测方案编制、样品采集、分析测试、数据分析处理、报告编制、质量控制、信息公开等各项任务,保障监督性监测机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是对未开展自行监测和未公开有关监测信息的企业,环保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或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作者单位:湖北省巴东县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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