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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用红线控制保护与发展边界

2016-08-24 14:28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生态保护红线海南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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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志强表示,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在科学整合现行各类生态保护区域基础上,与海南省和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的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突出了具有海南省特色的生态区域保护体系。

“做到该管的一定要严管,既不多划也不少划,动态优化调整保护范围,符合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实际。” 毕志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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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追责?

6种情形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切实把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落到实处,在守“线”有责、守“线”尽责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违反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职,哪些情形需追责?《规定》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涉及6种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6种行为分别是: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未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依法查处的;未按规定受理投诉或举报的;对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为逐步引导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居民退出,还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一片安宁,《规定》提出政府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移民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引导重要江河源头等一类生态红线保护区内居民逐步退出,明确生态补偿范围和标准。

延伸阅读:

重大工程项目成民间投资“大舞台” 环境保护工程大有可为

原标题:海南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将于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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