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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收费省份扩围 福建省发文将征收VOCs排污费(全文)

2016-09-22 08: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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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关于印发《福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福建正式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成为全国第十五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福建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详情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局:

为加强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26号)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

由于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三、执行时间

我省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企业负担情况和社会反应情况再正式核定征收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

2016年8月18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税〔2016〕2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环境与国土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以及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要求,为规范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实施办法公布如下,请严格落实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保厅

2016年7月14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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