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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生活在恐惧之中——垃圾焚烧的昨天、今天与明天

2016-09-22 08:33来源:科学的历程作者:毛达关键词:垃圾焚烧生活垃圾焚烧厂二恶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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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垃圾管理的“框架指令”,明确了垃圾管理对策应遵循优先次序原则,即预防垃圾的产生、重复使用、循环利用(包含厨余垃圾的生化处理)优先于垃圾焚烧和填埋。这意味着无论从污染控制、能源节约,还是资源利用的角度,焚烧与填埋都是较差的选项。虽然至今为止,欧洲的垃圾焚烧厂还很多,焚烧减量的任务还很重,但优先次序原则的确定为欧洲未来通往“零废弃”的道路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2年,欧盟委员会又发布了“欧洲资源效率路线图”,提出要在2020年以前停止将可回收和可堆肥废弃物送入焚烧厂,并建议垃圾管理的资金支持也应遵循优先次序原则,即在循环利用一端加大投入而不是末端处理。

丹麦和法国是欧洲垃圾焚烧比率最高的两个国家,都达到了50%左右。但近期两国的政府内阁成员都先后发表了她们积极推动减少焚烧的政策立场。2013年,丹麦时任环境部长提出丹麦要循环利用更多,焚烧更少。2014年,法国环境部长也表示焚烧是过时技术,在废弃物收集和能源转化方面,许多技术都比垃圾焚烧环保且合理得多,所以必须通过强制手段来停止焚烧垃圾。

如今,许多人都知道污染物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所以大量焚烧垃圾的社会终究是不可持续的。至于焚烧的限度究竟该划到哪,不仅是欧洲人已经在思考的问题,也应引起国人的重视。

之前本文已经讨论过我国垃圾焚烧厂二噁英和汞污染的情况,如果进一步从环境容量的角度考虑,情况更令人堪忧。

参照我国目前的环评技术标准,大气中二噁英浓度的上限是0.6pgTEQ/m3,由此可以认为任何在此背景下的额外排放都是不可接受的。而现实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大城市,大气环境中的二噁英已经逼近、甚至超出了这个上限。虽然已经存在的二噁英污染并不都是垃圾焚烧所致,但在环境容量已趋饱和或已经饱和的状态下,任何新增污染源都会增加人们的健康风险。

同样出于环境容量及污染物环境持久性特征的考虑,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都明确要求限制垃圾焚烧特征污染物二噁英和汞的排放。《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垃圾焚烧作为重点行业,其二噁英排放应该逐步减少并最大限度的消除;为此,垃圾管理应该优先采取不形成和不排放二噁英的技术措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也设置了这样的目标:到“十二五”末,14个重点省份(包含广东、江苏、浙江等垃圾焚烧大省)的汞排放相比2007年降低15%,其他省份不超过2007年水平。考虑到目前焚烧行业汞污染的现实情况,新增焚烧厂及其汞排放将恶化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总体形势。

环境容量的限制不仅出现在全国、乃至地区性的范围内,也适用于局部地方。环保组织调查发现,在垃圾焚烧厂的环评报告中,环评单位经常不按技术导则规定,将新增污染叠加于环境本底以预测环境变化,这种“疏忽”的客观结果就是严重淡化新污染源给周围环境带来的冲击。事实上,不论是高毒性的特征污染物,如二噁英、汞,还是常规污染物,如大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许多被环评的地方都已无什么环境容量可言,任何新增污染,都将继续恶化当地的环境和公共健康安全。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焚烧厂污染问题的控制的确可以通过高资金和高技术的投入实现,不然这些地方的公众也不会轻易允许焚烧厂的建设运行。但这样的做法只是将污染问题进行了转化,其结果就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加剧气候变化。以二噁英问题为例,要最大限度地消除大气排放,一方面要实现垃圾的彻底燃烧以及急速降温,结果意味着焚烧厂不仅需要补充更多辅助燃料,还要牺牲产能的利用;另一方面,烟气越是净化,飞灰中的二噁英浓度越高,其二次处理仍要耗费大量能源。在日本,飞灰无害化处理的方向是高温熔融,进而制成稳定的玻璃体,这种过程实则是将焚烧厂的污染问题转化成了气候变化问题而已。

最终,无论是焚烧垃圾本身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还是二次污染控制引发的温室气体排放,合起来都将使业已超常的大气温室气体水平继续攀高。而根据最近国内环保组织发布的政策建议,基于垃圾分类的非焚烧处理技术的气候变化影响可以小至焚烧发电的八分之一,在我们的前方的确有更好的低碳发展道路。

转型阶段的初步建议

尽管垃圾管理的未来并不属于垃圾焚烧,但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的现实困境是必须面对的,许多建成垃圾焚烧厂的运营也不能回避。摆在政府和公众眼前的真实课题是如何减轻现有焚烧厂的环境影响和健康伤害,以及如何达成共识切实向“零废弃”的理想一步步迈进。有如下几点建议供各方参考:

1.政府部门立即对全国所有垃圾焚烧厂开展全面、彻底“体检”,尤其要查找出那些已经被曝光过的焚烧厂出现问题的原因,并督促整改。“体检”过程当然必须要透明、公开,这样既有利于提升焚烧厂运营水平,又有利于公众理性认知焚烧厂风险,并反求自身参与行动的可能性;

2.政府部门需研究建立行之有效的焚烧厂违法、违规的追责机制。短期内,公众对焚烧项目的反对,都源自于对焚烧厂风险的担忧。政府除了通过提高焚烧厂运营和污染控制水平外,向公众作出可以兑现的“意外保障”,才能够切实降低公众积蓄已久的不信任感;

原标题:毛达 | 拒绝生活在恐惧之中——垃圾焚烧的昨天、今天与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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