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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近日印发

2016-10-10 16: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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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责任: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省、市、县(市、区)及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的编制保障,充实环境保护力量。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工作调查研究和协调督查部门责任:

(一)加强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二)协调推进全省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考核体系,并严格实施考核。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责任:

(一)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组织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和环保局长大接访、环境信访督政约谈,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建立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问题整改、后续督察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链,确保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

(三)依法应对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大幅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数量。

第四章 政府职能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责任: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综合协调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三)编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牵头做好太湖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安排工作。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负面清单。

(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牵头制定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责任考核,组织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

(六)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七)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筹融资渠道,协调落实项目资金。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经济、生态补偿等政策研究,组织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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