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保资本评论正文

PPP发展关键因素--税收制度分析

2016-11-04 09:43来源:中国财政作者:陈新平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PPP的成功运行是建立在项目自身“财务平衡”的基础上的,而在此方面,税收激励措施又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税收是社会资本不能控制的变量,其高低及变化将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本的运营成本与服务价格水平,PPP税收法规制度的设计成为决定PPP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需要及时地对现行税收法规政策作出适当的补充与修订,以实现PPP的稳定发展。

一、当前适用于PPP的主要税收法规政策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规政策来解决PPP的涉税问题,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只能比照适用某些既有的税收法规及政策措施。通过梳理可以发现,与PPP项目紧密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两个税种的征收优惠措施上。

1、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优惠方面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污水、垃圾处理,以及发电等业务,可分别享有以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是对销售自产再生水、提供污水处理劳务、提供垃圾处理与污泥处置劳务等,分别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70%、70%的政策;二是对销售以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及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3、投资抵免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与PPP有关的税收法规政策的不足之处

1、没能考虑到PPP的一些特殊涉税问题

比如,在TOT(转让—运营—移交)模式下,存量项目在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两次转让时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社会资本获得政府补助后的纳税问题;在出售回租模式(此模式还未包括在PPP中)下,如果特许经营期远超过有关资产的经济寿命时,资产所有权如何处理问题,以及PPP项目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能否申请税收返还;等等。

2、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过窄

前面提到的企业在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以及垃圾、污水处理时可享受的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在2008—2009年之间制定的。当时的大背景是,为了减少欧美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政府制定了激励企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并不是针对PPP模式的运用而出台的。因此,也存在着如下的问题:一是政策优惠覆盖范围有限。PPP模式在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等)、公用设施(供电、供气、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以及社会公共服务(医院、学校、养老、保障房等)等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依此对照当时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的鼓励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显然,其覆盖面很有限,没有将上述领域的所有项目都涵盖在内。二是政策优惠期有限。当前的所得税优惠是“三免三减半”,期限短,而PPP项目多是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的项目,短则三、五年,长则二、三十年。所以,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来设计。

3、税收减免政策与当前的税制改革不相适应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在既有的税收减免政策中,无论是所得税的减免,还是增值税的减免,都是一律全减或全免。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显然忽视了公共产品在受益范围以及中央与地方在相应支出责任上的差别。除了全国性的PPP项目外,众多的PPP项目都是地方性的。PPP项目建成后,其产出的就是公共产品,其中,地方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对应的则是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在对地方性PPP项目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减免的应是地方税,或共享税中属于地方享有的部分,而非全部。如果不只是针对地方享有的税收进行减免,而是连同中央分享的部分也进行了减免,其实质构成了中央对地方性PPP项目的直接补贴,或是中央对地方的间接转移支付。这不仅与当前提出的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相违背,也会造成地区间新的不公平问题,因为越是发达的地区,越有能力建设更多的PPP项目,享有中央在此地减免的税收就越多。

4、对社会资本获得的政府补助如何征税缺乏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PPP项目在商业上的可行性,政府通常会向社会资本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助,如建设阶段的投资补助、运营阶段的价格补贴等。对于这种补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于在项目建设阶段政府向社会资本提供的投资补助,很容易将其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但是,对于运营阶段政府向社会资本提供的价格补贴,则不能直观地判断其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虽然在形式上,价格补贴有可能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但实质上,价格补贴并不具有不征税收入的本质属性。在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为了平抑公共产品的价格水平,政府通常会对PPP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政策。价格补贴就是政府对社会资本执行此类价格政策后向其提供的差价补偿,而这种差价原本就属于社会资本经营性收入的一部分,只是由社会资本先让渡给了消费者,最后又以政府补助的形式将其找补回来而已。实际上,价格补贴的真正受益人是消费者,而非社会资本,其并没有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在本质上,价格补贴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仍应是社会资本经营性收入的组成部分。可见,不能仅从形式上判断PPP模式下的价格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延伸阅读:

【分析】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是如何为PPP“保驾护航”的?

原标题:PPP发展关键因素--税收制度分析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