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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9.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0.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皖江承接产业转移城市及相关工业城市,重点做好污染场地排查工作,按场地风险大小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铜陵、马鞍山、池州等矿业城市,重点开展金属开采与冶炼企业用地、尾矿及周边农田、村庄、河流等区域土壤环境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农田治理与修复,以及城市高风险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黄山等皖南山区城市,重点开展历史遗留涉重企业用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与修复;沿淮淮北地区城市,重点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与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其中阜阳等重点开展涉铅、铬等重金属污染场地的治理与修复。2017年9月底前,市、县两级完成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21.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在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厅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厅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办法,严格责任追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22.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省环保厅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2018年起,各地要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土壤环境法制建设
23.建立地方法规标准。研究制定《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以及安徽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等办法。修订安徽省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规规章,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研究制定地方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地方土壤环境标准样品。(省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24.加强环境执法监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镇)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危废、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八)强化科技支撑
25.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26.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加速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基地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27.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8.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加大财政投入。省级和市县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和市县财政统筹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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