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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奉化工业VOCs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

2016-11-11 10: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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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末端治理水平

8.选用先进治理技术。企业应当根据VOCs成分、浓度等性质、安全生产要求和处理后次生污染物等情况,选用现代化先进治理技术和高效净化处理设备,达到最佳处理效果。处理设备应根据认定处理效率的要求预留进出口废气采样口,并具备废气采样条件。

采用简易原位吸附处理工艺治理VOCs污染物的企业,应在“一厂一策”中明确吸附剂使用量及更换周期,明确废弃吸附物质无害化处置方式。该类企业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9.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重点企业应当在治理完成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现代化先进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四)开展VOCs排污收费

10.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的规定,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我市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开展VOCs排污收费,并根据上级要求,逐步开展其他行业VOCs排污收费。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开展治理工作,提升工艺装备、污染物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环保局)

(五)完善内部环境管理

11.完善台账管理。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包括含VOCs原辅料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储罐等设备检查台账、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12.规范监测行为。企业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相关行业整治规范的要求,对其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

(1)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2)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3)有条件的企业,增加总VOCs的监测指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13.整治公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合格后,企业填写整治达标承诺书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环保部门根据公众有效意见,督促企业进一步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包括“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监测报告和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等)向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环保部门出具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1)。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

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整治内容和过程、监测达标情况等内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作为推进本辖区VOCs污染治理的监管主体,建立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全市VOCs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排摸辖区内涉及VOCs使用、排放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并逐年推进。各镇(街道)、开发区也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本辖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严肃督查考核。将VOCs污染治理作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每月整治进度上报、定期督查通报、年度考核考评等工作制度。2016年起,市生态办将此项工作列入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主要内容,对工作成效明显和考核先进地区给予表彰,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牵头单位:市督查室、生态办)

(三)加大财政资金引导。2016至2018年,宁波市本级财政已计划在宁波市环保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促进企业开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实现减少VOCs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同时建设完善的监测监控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四)强化技术保障。依靠由国内一流专家组建成的宁波市VOCs污染治理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方案评审和技术交流工作,帮助企业解决VOCs污染治理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五)鼓励第三方参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文件精神,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支持第三方单位积极参与VOCs污染治理、监测和监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局、环保局)

(六)严格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大气特征污染物和企业厂界污染物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新《大气法》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各项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并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倒逼企业主动开展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导向性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促使企业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污染治理系统咨询。(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环保局)

延伸阅读:

浙江海宁工业污染防治2016实施方案 开展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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