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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杨凌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完成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全文)

2016-11-17 09: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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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1、推进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提升有机化工(含有机化学原料、合成材料、日用化工、涂料、油墨、胶黏剂、染料、化学溶剂、试剂生产等)、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千帕、容积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逐步开展排放有毒、恶臭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有机化工企业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责任单位:示范区环保局、示范区质监局)

2、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电子产品、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汽车制造与维修企业达到50%以上,家具制造企业达到30%以上,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40克/平方米以下。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示范区质监局负责生产企业,示范区交通局负责车辆维修涂装行业)

3、推进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烘干车间需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在干洗、日化等行业,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食品加工行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同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净化处理,干洗行业必须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责任单位:示范区环保局、示范区工商局)

(四)加强执法监管,确保治理设施发挥最大减排效益

1、开展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品质量及油气回收专项检查

一是对示范区加油站进行检查。抽查加油站油品进货发票和销售报表,核实是否全部购买和销售国五油品;现场查看是否安装油气回收设备,核查监控记录,核实在油罐车卸油、加油枪加油环节油气回收设备是否正常使用。二是对示范区储油罐进行检查。现场查看是否安装油气回收设备,查看油罐车装油环节油气回收设备是否有效使用,储油罐油气回收装置是否正常使用。三是对示范区所有油罐车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抽查在装卸油过程中车辆是否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局牵头负责加油站检查,示范区交通局、示范区质监局、示范区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油罐车检查)

2、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专项检查

对餐饮业进行摸底调查,建立详细台账,摸清餐饮企业(门店)在选址、环评、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示范区工商局、示范区食药局牵头负责取缔无证照餐饮业,示范区环保局牵头负责查处违规设置餐饮业或未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企业)

4、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

一是检查企业环评及工艺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办理了环评手续,采用工艺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采用淘汰限制类的生产工艺。二是检查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检查原辅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等使用时,是否达到比例要求。三是检查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是否建有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及治理设施,建成的设施是否定期维护并并正常运行。四是检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按照行业排放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的,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责任单位:示范区环保局牵头负责,杨陵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杨陵区人民政府及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的认识,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根据本《方案》所提出的整治措施,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整治内容、明确整治时间、筛选项目清单,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人。

(二)科学治理,加强技术引导。示范区治污降霾办公室联系省环保厅大气办等技术支撑部门及重点企业相关专家,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和工艺进行搜集和调研,针对不同生产工艺提出治理技术指导。

(三)加强监测,提高执法能力。环保部门应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全面提高VOCs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建设,为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发现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违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格查处。

(四)强化宣传,减少生活排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手段,不断强化VOCs污染防治的宣传。积极推进绿色系列创建,提倡市民在房屋装修时,使用低挥发性水溶涂料,大力倡导绿色、节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营造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浙江海宁工业污染防治2016实施方案 开展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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