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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2016-11-25 14: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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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确定监测点位和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并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三条本省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并对治理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公众监督。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为社会诚信档案已记入弄虚作假记录的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交由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并答复实名举报、投诉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公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并将大气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本省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信息发布、数据中心等为一体的大气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各级各部门数据交换、联通与共享。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配合,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一条本省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生产煤炭的硫分和灰分含量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鼓励煤矿采用煤与煤层气共采技术,提高煤层气抽采利用率。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燃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商品煤,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分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燃煤电厂、燃煤供热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用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禁止锅炉、窑炉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第三十四条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新建大容量燃煤机组应当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现有燃煤机组应当运用先进高效的技术进行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低于二十吨的燃煤锅炉;已经建成的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法律、法规和国家对新建和淘汰燃煤锅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燃煤锅炉计划淘汰名单和时限,方便公众监督,并合理控制城市规划区内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下燃煤锅炉的建设和使用。工业和信息化、供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锅炉、供热锅炉、商业经营锅炉淘汰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禁止新建设计用煤不符合国家规定商品煤质量标准的锅炉;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推行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提高集中供热比例,制定计划将应当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的区域纳入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

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或者进行锅炉高效除尘改造,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供热。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供应和使用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型炉灶。

延伸阅读: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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