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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2016-11-25 14: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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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时间、区域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负责维护或者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通道、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或者未对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未在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密闭式防尘网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或者未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工地通道以及出入口周边的道路存放建筑垃圾或者未采取封闭方式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凌空抛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污染道路的,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按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者未将煤炭集中存放到经营性煤炭堆场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区域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区域内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所在地城市管理公共平台,或者不保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出租场所内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执法检查,提供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出租人拒不配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工整治决定的,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停止对排污单位或者停工整治单位供电。

第九十九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以及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就其作出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工整治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裁定准予执行,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的水、电、热、气等供应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供应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措施。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排放机动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排放浓度较高,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机动车。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第一百零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项,确定具体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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