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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贯彻落实《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于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予以打击,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参与)
(四)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分布等特点,重点针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2类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查梳理出8个重点行业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填埋场,形成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加强全省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省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形成满足各级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快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相关性研究,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隔断、土壤原位修复、快速高效工程修复等普适性技术研发。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国家级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省科技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发展治理修复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扶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做强做大,增强综合服务能力;鼓励环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环保技术咨询机构、修复材料生产和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在专业领域做精做细,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科协等参与)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和列入省级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保监局等参与)
(三)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的总体安排,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要在2017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省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格目标考核。制订《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政府每年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有关省级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台州市可根据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市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三)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当地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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