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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印发(附全文及评分规则)

2017-01-10 09: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机构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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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更改监测数据或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或参数确定不当,导致预测结果不正确、不客观的;

(六)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其审批环评文件的单件质量考核。

省环保厅负责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环评机构对其环评文件的质量和结论终身负责。

第九条 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规则进行。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考核发现环评文件存在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环保厅。

第十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平均分,作为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市环保部门;

(二)市环保部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平均分与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按照0.6:0.4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没有市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省环保厅;

(三)省环保厅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平均分,作为省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与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按照0.5:0.5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季度考核评分;没有省环保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季度考核评分。

环评机构本季度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中有59分以下的,其季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季度质量考核评分予以保留。

环评机构本季度环评文件有2件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其季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季度质量考核评分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的评分为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评分的平均值。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两次不合格的,其年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评分为零分。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规则,对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纳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结果。

环评机构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5件以下的,省环保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规则,抽查其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报告书5件,不足5件的、抽查其全部,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质量考核结果。抽查的考核评分与环评机构报告书年度质量考核评分,按照0.5:0.5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的最终评分。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受理报告书时,应当留存3份报告书送审版(包括电子版及其附件),以备抽查。

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应当及时在其网站公布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年度质量考核以及抽查的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或因环评文件质量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直接判定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由环保部门责令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限期整改期间,环保部门暂缓受理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延伸阅读:

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环保部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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