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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2017-01-15 10: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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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仪器在醒目处应标识产品铭牌,铭牌标识应符合《标牌》(GB/T13306)的要求。

6.1.2仪器各部零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各操作按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6.1.3仪器各显示部分的刻度、数字清晰,涂色牢固,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6.1.4仪器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水。

6.1.5主要部件均应有相应的标识和文字说明。

6.2性能要求

6.2.1采集单元应由防腐蚀和低吸附性能的材料构成,不因气样的腐蚀和吸附而对测定结果造成影响,并具有粉尘过滤功能,在废气温度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85%的情况下,建议仪器采取干燥及降温措施。

6.2.2控制单元

6.2.2.1应具有异常信息记录(超量程报警、部件故障报警和超标报警等)反馈功能,宜采用声光电等方式报警。

6.2.2.2应具有采样探头自动净化和管路吹扫功能。

6.2.2.3应具有断电自动恢复功能。意外情况造成供电中断,供电恢复后,系统应能实现自动启动,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6.2.2.4数据采集模块应有断电保护UPS装置,在短时间断电时,可及时发送断电信息。

6.2.2.5应具备标准气体校准功能,并将结果记入运行日志。

6.2.2.6应具有流量控制器控制功能,由两个气体流量计组成,如下图所示:

6.2.3分析单元

6.2.3.1监测模块的输出信号应稳定。

6.2.3.2污染物浓度表示单位以mg/m3计。

6.2.3.3对传感器非线性部分应采用软件矫正。

6.2.3.4分析单元气体室防腐,保持清洁、恒温。

6.2.3.5光源寿命应≥6000h。

6.2.4数据采集、处理和数据通讯仪器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输出、打印、故障告警、安全管理和数据、图文传输功能。仪器应设置通信接口,提供网络接入功能,向有关部门定时传输数据和图表,并随时接收数据查询。定时发送时钟命令并校准时钟。传输协议应符合HJ/T212的要求。

6.2.5数据查询和检索显示仪器现场工作状态,可设置条件查询和显示历史数据,打印告警信息和各种图表,实时显示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相关挥发性有机物参数。能显示和打印分钟、小时、日、月数据,能生成小时、日、月报表,报表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及参加统计的样本数。

6.3安全要求

6.3.1仪器外部结构应符合GB4793.1的相关规定,电源引入线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6.3.2仪器应设有漏电保护装置,防止人身触电。

6.3.3仪器应良好接地,防止雷电对仪器造成损坏。

6.3.4仪器应具有防爆功能,防爆等级达到EXdⅡCT6。

延伸阅读:

浙江宁波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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