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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医养健康中的作用。依托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及环保云平台,构建贵州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现有土壤监测数据,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系统构建,实现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动态更新,并对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科研成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与健康等关联信息纳入资源共享目录,拓展共享信息涵盖领域和范围,多渠道获取有效信息。(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建设,严格监管执法。
1.推进制度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适时制定《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体系。铜仁市要结合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在地方立法、政府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机制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2020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质监局)
2.全面强化监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在锰、锑等产业集中区域增加特征污染物锰、锑的监测,在铊污染较为突出的区域增加特征污染物铊的监测。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将产粮大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建成区、畜禽养殖集中区及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自治州等土壤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作为重点监管区域。(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3.加大执法力度。(1)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排污企业数据信息库。完善省级巡查,市、县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提高抽查频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2)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协作,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3)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环境执法人员每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增强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2018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安全监管局)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水稻、玉米、马铃薯、蔬菜等主产区和中度以上污染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协同监测与评价。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2018年底前在威宁县、播州区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将划定结果数据上传至全国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更新结果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有条件的市、县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牵头单位: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2.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7年底前,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完成耕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实施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推行秸秆还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农膜零增长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生产使用专用肥、可降解农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减少耕地污染。加大监管力度,约束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履行耕地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任务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倾斜。对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特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3.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鼓励现有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技改转型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2019年底前确定全省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县(市、区、特区)名单。列入名单的,应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积极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农艺调控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逐步完善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理措施。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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