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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1-24 17: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PPP项目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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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

(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

(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项目识别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实施方案概要,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二)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含PSC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包含:本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

(四)其他基础资料,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支撑性文件)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如有);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存量资产或权益转让时所可能涉及到的员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等(如有)。

第六条 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政府方授权文件,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含同级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及核心边界条件;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三)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如有);

(四)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如有)。

延伸阅读: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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