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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2017-02-13 14: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VOCs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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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江苏苏州市环保局印发《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编制指南(试行)》。全文如下:

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工作方案》(苏环控字〔2016〕11号),深入推进我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科学指导“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编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企业作为提标改造工作的主体,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参考本指南自行或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科学、合理、安全的施工方案并实施,确保按期达标。

对于提标改造过程中造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等变更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自行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我市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符合“适用范围”要求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编制工作。

1.2指南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5、《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6、《石化企业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指南》。

7、《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

8、《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9、《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HJ2050-2015)。

1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11、《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12、《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13、《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绩效核算指南》。

14、《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工作方案》(苏环控字[2016]11号)。

1.3重要术语、定义

1.3.1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1.3.2涉VOCs物料

VOCs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10%的物料,主要包括有机气体、挥发性有机液体和重液体。

1.3.3有机气体

在工艺条件下,呈气态的含VOCs物料。

1.3.4挥发性有机液体(轻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20℃时,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质量分数)。

1.3.5重液体

除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以外的涉VOCs物料。

1.3.6非甲烷总烃(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1.3.7密封点

指含涉VOCs物料的设备或管线可能泄漏涉VOCs物料的密封,包括动密封和静密封。

1.3.8泄漏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1.3.9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泄漏检测与修复是指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通过固定或移动式检测仪器,定量检测或检查生产装置中阀门等易产生VOCs泄漏的密封点,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泄漏点,从而控制物料泄漏损失,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简称LDAR。

1.3.10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的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延伸阅读:

关于发布《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江苏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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