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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完善土壤环境法治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四十二)完善土壤环境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求,结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建设用地环境风险地方限值、地方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污染损害鉴定、治理修复等技术规范。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标准规范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三)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依托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3年全省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自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四十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各级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按规定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废物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污染事故损害鉴定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四十五)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各市、县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探索建立京津冀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国内外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七)严格目标评估考核。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县,约谈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参与)
(四十八)落实企业治污责任。自2017年起,各市、县政府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参与)
(四十九)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各类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团省委、省妇联等参与)
(五十)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各级政府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探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探索建立环保审判专家、检测机构数据库及信息平台,推动法院与行政机关环保工作信息互换共享。(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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