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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
(十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唐山和沧州滨海盐碱荒地、黑龙港中部平原荒草地和沙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大对向滩涂、盐碱地、沼泽、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十六)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十七)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结合全省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确定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自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
(十八)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削减任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十九)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自2017年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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