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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先期完成50个产粮(油)大县的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在燕山、太行山地区林地、草地、园地比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开展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县(市、区)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8年底前,全省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各地要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七)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继续抓好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试点。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有关县(市、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八)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将未污染、轻微污染的草地优先划为基本草原,自2017年起,启动全省草原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将重度污染的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十)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市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一)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十二)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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