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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关于监测在排污许可实施中发挥作用的几点思考

2017-03-14 11:30来源:中国环境监测作者:邱立莉 敬红等关键词:排污许可监测数据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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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制定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2016年重点改革任务之一。随后,环保部成立了排污许可专项小组,制定了总体框架、实施方案、支撑文件体系并确定了实施时序。按照实施时序,部分行业先行试点。2016年底,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实施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申领、在京津冀试点城市实施高架源排污许可申领,开启排污许可实施的新篇章。

我们对排污许可实施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和解读,找出其实施过程中可开展的监测业务,以期充分发挥监测在排污许可中的作用,支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

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总的监测业务主要分成以下两类:

一、企业需求,在排污许可实施过程中需要开展的企业自我监测,这部分业务可由社会监测机构承担。

1摸底监测

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企业需在排污许可申请标准填报许可排放限值,包括许可浓度和许可量。”企业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对自身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的摸底监测。

2自行监测

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要求企业进行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两种),定期上报监测数据

3可行技术效果验证监测

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企业自证不在可行技术名单内的污染防治技术的能力和效果,企业需要进行多种工况条件下的效果验证监测。

二、监管需求,在排污许可实施过程中需要开展的监督性监测,这部分业务可由监测系统承担。

1监督抽测

即将出台的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核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核实许可证排放数据和报告真实性。监测可以采取下面两种办法提供的技术支撑:对首次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重大、疑难、敏感项目进行全程序全方位的监督性监测;对所有具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季度在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登机的排污口编号中随机或依管理部门要求抽取一定比例排污口进行监测。整合优化调整现有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与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要求结合,提高效率。

延伸阅读:

排污许可证制实施后 环境监测部门会如何作为?

污染源监测如何支撑排污许可制实施?

原标题:关于监测在排污许可实施中可发挥作用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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