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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整治方案》的通知,明确从即日起实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整治行动分为部署实施、整治提升、全面总结3个阶段,主要有五项工作内容:完善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开展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违法违规结果应用、开展培训宣传及警示教育。在整治提升阶段期间,将根据督察、检查、执法、信访、网络舆情等多种途径发现的涉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违法违规线索,深入推进整治行动,综合运用行政、社会力量,使用大数据及信息化等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通知明确,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违法违规及其它可能导致监测数据失实、失真等有关失信行为信息及时纳入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对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依法依程序公开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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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文,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其中提出山西省将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不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8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坚持长治长效,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持续加强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23年度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2023年度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根据《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完成了2023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
近日,江西省印发《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举措》,详情如下: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晋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在晋城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的管理。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晋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统计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信息统计采集、填报、审核、报送的一般原则与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河南省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统计工作,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社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通报2023年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本次公示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河南佳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河南永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河南哈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等4个典型案例。河
近年来,安徽省严厉打击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主动作为,采取“严管与帮扶并重”,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监测,取得了积极成效。顶层设计,不断健全各项制度随着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普及程度的不断提升,部分社会监测机构由于数据质量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措施不到位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加强社会生态环境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文通报“2023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情况”。其中,14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被实名通报,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后续调查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关于2023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为认真贯彻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资质认定以及有关专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时的方法验证活动,确保方法验证过程科学合理,评价尺度客观一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本指南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方法验证的总体要求,基本条件的确认要求
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
9月7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切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生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武汉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规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控排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重污染行业内的单位;从事环境治理的单位;从事环境服务的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示2022年度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价范围的36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保诚信单位1家、环保良好单位31家、环保警示单位3家、环保不良单位1家;7家机构因机构注销、资质注销、停业等原因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度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南省2022年度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详情如下: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南省2022年度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及分局:根据《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环发〔2022〕107号)的规定,我厅组织开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示了2022年度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拟评结果。在纳入评价范围的2449家企业中,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有223家,占9.11%;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有2091家,占85.38%;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有29家,占1.18%;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有9家,占0.37%;另有因关闭、搬迁
为切实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6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加快推进湖南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园区环境治理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全文如下: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我省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社会信
11月1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规定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包括:(一)纳入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二)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三)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稿征求公众意见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用于广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详情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规范生态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月9日发布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基准规则基础上,根据本辖区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8月30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8月30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于部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部分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8月15日起就《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不予处罚清单公包含10项,免予处罚清单包含17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包含7项,从重处罚清单包含5项。详情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对符合规定的28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详情如下: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7月26日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精细化,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详情如下: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精细化,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
7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指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罚款;(二)对自然
为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印发,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推进全区生态环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公告,详情如下: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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