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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啦

2017-04-12 10: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辐射检测环境检测机构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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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20人具有从事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核与辐射监管机构委托的辐射类监测项目;发生辐射环境污染事故(件)时,具备协助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应急环境监测的能力;能够独立开展重大辐射类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环境影响大的报告;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如g谱仪、低本底a/b和选频式辐射测量仪等设备的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四)通过计量认证的辐射类监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配备2名检测人员,且每项至少有1名检测人员不得与其他项目检测人员重复,同一检测人员兼项最多不得超过4个。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从事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能够开展业务认定范围内核技术类或电磁类的专项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能够独立编制相应类别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如X-g剂量率、a/b表面污染测量仪或综合场强、选频式辐射测量仪等设备的评估价值不少于15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四)通过计量认证的核技术类或电磁类监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配备2名检测人员,且每项至少有1名检测人员不得与其他项目检测人员重复,同一检测人员兼项最多不得超过4个。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 国家或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书;

(四) 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 检测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及身份证;

(六) 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证明;

(七) 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八) 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九) 典型检测报告(至少两份)。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聘请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监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辐射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和相关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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