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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2017年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要点》 排污权将覆盖所有工业企业

2017-04-18 09: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排污权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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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储备机构。积极推进建立省级排污权储备机构,各市(州)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成立市级排污权储备机构,负责排污权收储及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排污权交易

(一)完善前期排污权交易后续工作。各市(州)环保部门应督促前期已参与2015年度及2016年9月前市(州)排污权专场交易的排污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交易价款缴纳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视同排污单位自动放弃该交易,经市(州)环保部门同意后,由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取消该笔交易。

(二)做好《办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尽快梳理《办法》实施前已经通过环评批复、按要求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排污权而实际未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清单,积极督促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此项工作务必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有关排污单位清单应于2017年3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加大排污权交易组织力度。大力督促本辖区内因实施建设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前及时参加排污权交易,取得相应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加大组织交易频次,每周定期开展排污权交易,满足排污单位参加排污权交易需求。

(四)支持开展富余排污权交易。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建立富余排污权认定机制,形成富余排污权,并支持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建立督办检查机制。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2017年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省环保厅备案。条件成熟的应积极研究出台本地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办法。省环保厅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及时对本地区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市(州)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排污单位管理台账,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运行监督,强化排污单位排污总量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超排污权排污或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出让方式、价格、标准和收入、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同时,应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排污单位交易审核、“富余排污权”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变更等工作, 为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提供便利。

(四)鼓励试点实践。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在管理机构建设、排污权回收储备、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证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挂钩、银政保质押贷款与金融产品开发等方面大胆探索实践,多手段助推排污权交易,为我省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提供范例和样本。请宜昌市、荆门市、鄂州市、咸宁市等地分别在金融产品开发和机构建设、富余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和企业环境信息评价体系挂钩、排污权有偿使用定价机制等方面开展具体试点研究,同时请荆门市在工作流程制度建设方面也进行实践探索,各地应于2017年6月底前将试点研究和实践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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