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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各级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进程,统一标准。2018年上半年,制定完成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市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负责)
(二十一)严格用地准入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设局等参与)
六、逐步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二)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和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污染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三)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县区要结合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四)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国土局、农委、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县区应定期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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