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

2017-04-26 09: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环境环境基准环保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章制定与发布

第十条环境基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客观。环境基准制定应符合我国环境特征和保护目标需求,以现有科学研究结果和大量的实验数据为基础。

(二)统一规范。环境基准制定应统一按照相关技术指南与管理规范进行,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

(三)适时更新。环境基准应根据最新研究成果和管理要求,适时更新。

第十一条环境基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编制环境基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年度环境基准工作任务及承担单位;

(三)对环境基准任务的实施方案进行开题论证;

(四)开展环境基准相关的调查、实验、推导以及草案起草等工作;

(五)对环境基准草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和科学评估;

(六)组织环境基准行政审查;

(七)批准和发布环境基准。

第十二条环境基准草案编制工作内容包括:

(一)调研目标环境因子国内外环境基准研究及发布现状,深入理解相关环境基准制定技术;

(二)调研与筛选目标环境因子的国内外环境基准相关数据,包括毒性数据、人体与环境暴露数据、生物富集数据、环境行为数据及流行病学数据等;

(三)开展环境基准相关的调查、实验、推导和校验;

(四)对环境基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制订环境基准并编写技术报告。

第十三条环境基准草案应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应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并报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四条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须对科学评估的质疑进行分析与解释,争议较大时,可在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后进行二次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科学评估的主要技术要点包括:

(一)环境基准与我国环境特征的适配性;

(二)环境基准制订方法的规范性;

(三)环境基准制订过程中使用数据的充分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环境基准制订过程中数据分析和推导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基准开展行政审查,批准后发布。

第四章应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环境基准可用于环境标准制修订、环境质量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国家环境基准数据库与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环境基准成果共享。

第十九条开展环境基准的科学普及与宣传,加大技术培训与交流,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进行监督。对违反环境基准工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有权勒令停止,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应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开展工作,对环境基准科学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环境查看更多>环境基准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