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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个清单 黑龙江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7-05-01 09: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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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一是科学调整与整合自然保护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推进松花江、嫩江干流沿岸自然保护区和大小兴安岭自然保护区群建设,推动小型自然保护区科学整合和提档升级。统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申报,规范保护区集中调整办法。二是规范整顿自然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坚决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停止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合法进行旅游开发。全面拆除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民族村旅游开发项目。2016年底前,关闭挠力河国家自然保护区千鸟湖旅游度假区内景点,恢复瞭望塔、观景台、观鸟台等旅游设施原有功能。三是加快自然保护区内环境破坏问题整改。坚决杜绝私建、滥建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按计划退出占用扎龙自然保护区的波贺岗灌区工程,逐步恢复开垦地区原有生态功能。取缔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砂、运砂、堆砂活动和饶河东北国家级黑蜂自然保护区内采砂场。2017年底前,在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内按被毁草地面积异地退耕还草,确保保护区草地面积不减少,逐步恢复和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

(三)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修复建设工程。

1.实施红线管控工程。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完成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落地,制定红线管控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高标准要求替代性行业转入,拒绝污染转移,探索合理生产方式,使其与生态保护更好融合,使生态资源利用更加合理。

2.实施退耕还林还湿工程。实施新一轮退耕还草还湿工程,开展林地、湿地清理,并对前期清理工作开展“回头看”,依法清理被违法占用的林地、湿地,制定还林还湿规划,限期还林还湿,修复退化湿地,恢复湿地功能。采取退耕还湿、湿地清理、湿地补水、人工补植等措施,达到三江平原湿地植被恢复的目的,满足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3.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清醒认识全省秸秆产生量大、收集成本高的实际情况,针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秸秆焚烧问题,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堵促疏,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进行秸秆综合利用。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建设、农机购置补贴、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等政策措施,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投入和扶持力度,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利用模式,促进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4.实施垃圾处置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甘南县、集贤县等4个县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鹤岗市垃圾处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延寿县、肇东市等6个县(市)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对各地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情况持续跟踪督查,约谈督办整改进度缓慢、未按承诺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的市、县,监督各地加快未建成垃圾处理场的建设速度,督促已建成未投运垃圾处理场尽快完成整改并投运。调查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大力整治全省存量垃圾堆放场所,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洪泛区等敏感区域的垃圾堆放场,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防范环境污染。

5.实施水源地保护工程。采取替代一批、更换一批、调整一批、深度处理一批的方式,对不达标水源地进行区别化整改。制定备用水源建设实施方案,启动大中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彻底解决重要城市无备用水源问题。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6.实施污水治理工程。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在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中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快项目建设。省级统筹建立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库,搭建污水处理项目投融资平台,引进民间资本,促进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健康发展。通过新建和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提升污水处理能力,通过新建和改造排水管网,提升污水收集能力。

(四)制定整改措施清单,建立整改验收销号制度。

1.建立省级督察整改清单。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认真梳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主动认领、追根溯源,建立整改清单,明确责任部门、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在注重整改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自查,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特别是在理念和思想自觉性、工作标准、推进力度、严格执法等方面查找差距,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

2.建立验收销号制度。对全部问题要细化责任、建立台账、督导落实、一案一销。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不整改到位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已完成整改的,要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杜绝问题反弹;属于立行立改的,2017年6月底前要全部整改到位;限期完成整改的,严格按照期限完成整改目标;长期坚持整改的,到2020年底前要取得明显成效。切实解决本地、本行业影响生态环境发展,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3.深入开展省内环境保护督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继续深入开展省内环境保护督察,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国家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突出环境问题处理、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整治等情况,对各地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核查,对县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下沉督察。2018年底前,完成对全省各地的督察工作。

(五)制定一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建立长效机制。

1.加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及修订。从保护和预防入手,进一步强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发挥地方立法指导、推动作用。集中力量推进《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进程,明晰各方职责,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区域的治理力度,2017年1月提交省人大审议。针对湿地、草原破坏和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问题,开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黑龙江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制修订工作。

2.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各自担负的环境保护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监督问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工作进展,依据职能相互配合,全力做好黄标车、小锅炉淘汰和秸秆禁烧等方面工作,形成合力。2016年底至2017年初,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开展全省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打击整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联勤联动机制,严厉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3.建立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坚持举一反三,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机制、制度建设。组织制定《关于建立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针对思想认识深度不够、底线思维和正确政绩观不够、环境保护工作研究部署不够、推动工作落实不够、考核问责不够、触碰重大问题不够、投入精力不够、重大环保问题对上级报告不够、协调配合不够等方面,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现机制、处置机制、报告机制、督办机制、查处机制、重大问题的累进解决机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深入推进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树立生态观念、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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