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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

2017-05-03 08: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环境质量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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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面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

1.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推进辽西北生态保护。落实《辽宁省防沙治沙规划(2011—2020)》,推进辽西北沙化和荒漠化土地治理工程、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实施围栏封育工程,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结合青山工程,开展闭坑矿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还草、退坡地还林还草工程、封山禁牧(工程封育)、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加强矿山生态修复。落实《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大对废弃矿山生态恢复力度,每年完成3000亩废弃矿山治理工作。(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畜牧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

2.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导方案》。到2018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9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到2020年,完成勘界核定工作,全省建立起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出台《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状况信息。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对各市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方案。(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省测绘地信局等部门)

3.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恢复。以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防风治沙区和资源开发区等为重点,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716.73万公顷,森林植被碳储量达到2.47亿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落实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海防林建设。(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等部门)

4.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开展自然保护区标准化建设。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切实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自然环境。探索以具备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开展国家公园试点建设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利用遥感手段开展监测和实地核查,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问责监督。开展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试点,配合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推动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对开发建设等人类活动及其影响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到2020年,陆域自然保护区占陆域面积达8.2%,海洋保护区占我省海洋功能区划面积达3.0%,全省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旅游发展委等部门)

5.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编制并实施《辽宁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投入,切实将战略与行动计划及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任务和优先项目落到实处。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观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调查与评估,建立地方物种本底资源编目数据库。到2020年,基本摸清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本底状况。推进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

专栏5:生态保护与恢复攻坚行动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

(六)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1.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实施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推动20蒸吨或14兆瓦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7年,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开展ⅤOCs(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制定排放标准,推进ⅤOCs综合整治,对所有加油站、油库和加油车实施油气回收改造,对石化、涂装和印刷等行业开展ⅤOCs泄露和检测修复治理。在丹东等6个沿海城市开展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在抚顺开展固定污染源总磷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到2020年,固定污染源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比2017年总体下降10%。加强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信息化建设,增强环境风险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部门)

2.推行排污许可制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统筹排污许可证发放与达标计划工作安排,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7年,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超标问题整治,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通过分行业实施,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等部门)

3.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优先从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钢铁、火电、水泥、玻璃、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9个行业入手,分类分批对全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44个行业1.4万余家工业污染源企业进行集中环境执法整治。整治工作要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坚持连续滚动实施。在巩固各行业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对规模小、较分散、管理难度大、易死灰复燃的“小、散、乱、污”企业开展重点集中清理整治。到2020年,全面实现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农委、省质监局、省畜牧局等部门)

4.加强环境监察和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以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环境监察和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及时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增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

5.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公开。按照便民、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推进企业排污信息公开。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通过网络、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时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资源环境监督管理相关部门)

专栏6:环境监管执法攻坚行动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推进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协调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统筹推进攻坚行动计划实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各市建立相应推进工作机制,促进攻坚行动计划落实。

(二)落实目标任务。省政府将攻坚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要将攻坚行动计划纳入本部门和本级政府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落实到位。

(三)完善投入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有效整合各项污染防治、生态建设与保护的项目和资金,大力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以奖促建”“以奖促保”等政策,加大对攻坚行动计划的资金扶持,重点支持气、水和土治理、饮用水源保护、生态建设与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程。不断探索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攻坚行动计划,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强化科技支撑。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研发一批低成本、效果好、易操作的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重点推广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实用技术,出台相应技术规范和指南,加强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指导。

(五)加强跟踪检查。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落实攻坚行动计划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各市要建立攻坚行动计划工程、项目动态跟踪机制,切实解决攻坚行动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攻坚行动计划推进情况。

(六)强化目标考核。省政府按照年度目标对攻坚行动计划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管理使用、评先选优、地区财政转移和生态补偿挂钩,对完成攻坚行动计划较好的市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认真落实攻坚行动计划、完成目标任务排名靠后的市,省政府将约谈市政府负责同志。

(七)搞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利用“环境日”“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和新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攻坚行动计划推进工作。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攻坚行动计划推进情况的跟踪报导,增进全社会对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认识理解,为攻坚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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