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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监测数据造假的帮凶

2017-06-12 14:03来源:大城小E关键词:VOCs监测第三方检测环境服务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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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主要是分析了企业VOCs监测数据动手脚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在这个弄虚作假的过程中,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第三方机构有可能会出于何种理由、何种方式造假,又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与企业之间又有什么关联呢?

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通常具备一定的环境监测资质或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营资质,承接市场上排污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等服务的机构。在上海市场上,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数量较多,质量水平参差不齐。一些新进入市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了快速占领市场,取得市场份额,会不惜突破原则地迎合企业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擅自篡改监测数据或在在线监测系统上造假。

让我们来看一看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停业整顿和罚款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八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撤销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发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涉嫌存在《检验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所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市环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查处。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VOCs监测数据造假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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