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11月10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纳入管理的单位包括(一)已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二)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三)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五)其它按规定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单位。
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环保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信用修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进行评价,确定环保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以及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
第四条 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范围:
(一)已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
(三)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
(五)其它按规定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单位申请参加环保信用评价。
第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及评分细则,建设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环保信用系统”)。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县级以上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环保管理机构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生态环境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资料收集、信息核实、现场核查、分值计算等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开展环保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环境行为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归集至省环保信用系统。
县级以上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产生的环境行为,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环境行为信息归集至省环保信用系统。
第八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实施的环保信用评价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求其及时整改。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九条 海南省每年开展1次环保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总分为12分。各参评单位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参评单位年度内产生的环境行为计入当年环保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的确定,根据环保信用分值高低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
(一)环保诚信单位:环保信用分值11分-12分,且连续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环保良好单位:环保信用分值7分-10分;
(三)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信用分值3分-6分;
(四)环保不良单位:环保信用分值2分以下。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确定参评单位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参评单位。
第十三条 参评单位依据《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开展自查自报,登录省环保信用系统如实填报环境行为信息,申报企事业环保信用自评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省环保信用系统获取参评单位环境行为信息,依据《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审核评价,生成初评结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参评单位基本情况、环境行为相关材料、评价单位、投诉举报途径及其他必要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社会公众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省环保信用系统或书面形式向实施评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结果的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
参评单位、社会公众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定期公布机制,每年3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公布参评单位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并告知参评单位。
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鼓励修复环保信用,参评单位可通过做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整改和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向实施评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修复环保信用。
第二十条 按照“谁评价、谁修复”原则,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核实整改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信用修复,将修复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进行公示、公布。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全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大数据局共享给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信用海南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系统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对环保诚信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三)鼓励媒体对环保诚信单位进行公开和宣传,树立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诚信典范;
(四)降低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频次,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五)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环保警示单位实行严格管理,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加大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频次;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按季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等。
(四)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的,两年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
(二)执行第二十三条(一)(二)(三)项的约束性措施;
(三)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四)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按照企事业单位最新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协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参评单位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8月9日印发《临沂市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管理办法》,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实行应急保障,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免予执行停产限产等应急管控措施临沂市秋
近日,公司承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4×850t/d垃圾电站)工程入选《2023年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优秀示范工程及先进装备目录》,充分展现公司践行“创新、绿色、数智、融合”核心发展理念,聚焦新能源、新基建、新产业、新材料“四新”领域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铸牢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底座。广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62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杨志明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以法治为引领推动新疆绿色低碳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法治先行的建议(一)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立法方面国家层面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5月2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苏省“环基贷”工作实施方案》,“环基贷”支持在江苏省内建设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相关项目应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23-2025)》要求,纳入年度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全文如下: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4月11日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5月10日前。现行条例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完善管理体系。提出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排污单位应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意见,《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65条,相较于现行《条例》修改42条,新增23条,删除29条。《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
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宿迁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并与已发布。《规划》主要包括工作基础与形势分析、规划总则、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与效益分析和保障措施五个部分,共十章。围绕宿迁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规划目标和重点领域,以规划近期(2023-2025年)为重点建设期
11月29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整治方案》的通知,明确从即日起实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整治行动分为部署实施、整治提升、全面总结3个阶段,主要有五项工作内容:完善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开展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违法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日前,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到2025年,市(州)政府所在地、县级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原则上不低于补偿成本水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全面开征污水
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坚持生态优先和低碳发展。推动重大生态环保改革举措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自愿碳减排,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实施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土壤污染源头
全球新能源产业进入高速增长期,但政策不确定性、技术迭代加速、国际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法律风险频发。近年来,全球新能源产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然而,行业高速发展背后暗藏多重法律风险。(作者:莫泰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新能源行业法律风险白皮书——合规挑战与应对策略目录一、行业趋势
5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表《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推进企业绿色绩效分级管理,助力提升企业“含绿量”》,提出优先推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工作扎实的企业开展绿色绩效评价。详情如下:1.精准筛选,严把“绿评”首关。在考虑不同行业类别的基础上,兼顾重点排污单位
4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全文如下。一、提升监管效能。对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全覆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共1371家。详情如下:关于发布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告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环字〔2025〕18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现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以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详情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26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以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2月10日发布《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中包含88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
安阳市政府11月22日发布《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要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安装的排污单位,比如医疗废物处理厂这类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NOx和VOCs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的复函。详情如下:关于进一步明确NOx和VOCs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的复函粤环办函〔2025〕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你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NOx和VOCs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的函》收悉。经研究,有关情况函复如下。一、
日前,河南平顶山市政府印发《平顶山市2025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创A晋B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全市力争完成创A晋B企业40家以上,其中郏县完成不低于5家、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完成不低于2家。全市118家绩效D级企业除停产企业外,全面实现绩效提升;停产D级企业在恢复生产时环保绩效标准应达
长期以来,我国在资源环境领域实行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分别独立发展,形成了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多套体系共同推进的局面。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
5月29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意见提出,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
5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行业降碳潜力和碳排放核算基础等,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完善全国温室气体
5月27日,生态环境部举行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在回答现场记者关于“生态环境部在促进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另外,接下来我们对于推动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方面,有什么样的计划?”的提问时表示,接下来将持续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
5月27日,生态环境部举行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出席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法治相关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在回答现场记者关于“商务部印
日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威环发〔2025〕27号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现将《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7日,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在完善园区和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和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方面,生态环境部主要有以下举措。在减污降碳协同方面,我们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推动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
5月27日国务院举办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在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这也是推动降碳非常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22年,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提出开展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2023年12月,发布了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