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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信访举报“金矿”作用,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依法及时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并根据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举报受理、立案查处、发放奖励等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既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又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现将湖北省2022年各地办理的6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地学习借鉴,并对恩施、十堰、咸宁、黄石、宜昌、鄂州等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恩施州对群众举报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实施奖励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4日,恩施州“12369”热线接群众举报来凤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搅拌站污水流入环境。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来凤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建材有限公司承包的混凝土拌合站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拌合站内建有五个废水收集沉淀池,沉淀池废水已外溢,且通过围墙洞排入旁边的小河沟,河水呈混浊状态,河道内沉积有混凝土浆,河道受到污染。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对该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废水外溢至河道情况持续发生的违法行为[u1],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受污染河道进行清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2022年3月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恩施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该群众举报属于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三、典型启示
举报奖励制度在拓宽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深入推动实施,用好举报奖励制度,将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同时强化服务意识,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惩教结合,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守法意识,跟踪督办并帮扶指导企业完成环境问题整改。
案例二十堰市对群众举报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实施奖励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日,群众通过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管理平台反映,十堰市郧西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拌合站存在无环保手续、污染环境等问题。接到信访举报线索后,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沥青拌合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2年7月24日建成投产至今。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022年8月27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县分局审查认定该举报事项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典型启示
群众诉求无小事,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信访纠纷日益增多,利用有奖举报来发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准确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用好用足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提高这项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连心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案例三咸宁市对群众举报某合作社排放养殖废弃物案实施奖励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地一河流河水发黑,并且伴有浓烈的恶臭味,怀疑是某合作社排污。接到举报后,该分局立即会同通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利用无人机对某合作社及周边水体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了该合作社粪污收集池养殖废弃物溢出到该合作社东北方向的池塘,并通过池塘雨水排放口排放至东北方向的沙地,渗至围栏外小溪。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小溪采样检测,小溪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等指标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限值,造成了环境污染。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022年9月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典型启示
畜禽养殖单位点多面广且环境管理水平普遍不高,一直是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难点。通过广泛宣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日常监督,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同时积极和农业执法部门沟通,强化联动执法,共同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案例四黄石市对群众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噪声扰民案实施奖励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噪声扰民。该分局随即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情况展开了调查和实地踏勘,初步锁定了噪声产生源。经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企业昼间和夜间厂界噪声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的昼间和夜间噪声排放值均为72分贝,均超过了《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中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022年9月2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黄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典型启示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整治噪声扰民问题的时候,坚持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尺,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及时响应,认真组织核查,协助企业查找噪声源,并邀请环保专家针对噪声问题提出帮扶指导,督促当事人整改,在复查时已经制作了隔音房,有效降低了噪声的排放,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通过有奖举报,不仅调动了群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也对执法行为形成了监督,有利于形成环境违法“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案例五宜昌市对群众举报某医疗器械公司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销售活动案实施奖励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销售射线装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3月以来擅自对外销售一套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一台64排CT机、一套数字化X射线摄影设备。以上医疗器械设备均属于《射线装置分类》中规定的Ш类射线装置。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前,不得继续销售射线装置,并处以罚款。
2022年10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三、典型启示
对群众举报的线索,通过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执法协助请求,同时充分利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布的采购数据,多方获取该公司销售射线装置的真实信息,强化部门协助执法+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拓宽办案思路,提升了执法效能。同时审慎适用“无过错不处罚”,对该公司疫情爆发期间无证销售64排CT机射线装置无主观过错的意见予以采纳,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开展执法帮扶和宣传普法工作,帮扶该公司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既坚持执法力度,又彰显服务温度,有力促进医药行业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案例六鄂州市对群众举报某露天堆场污染环境实施奖励
一、案情介绍
2022年7月25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露天堆场环境污染问题。接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及时与投诉人详细沟通对接,进一步掌握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及相应证据。8月9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举报的区域进行巡查锁定目标后,迅速到达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堆场北边露天堆放铁矿粉约200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场地积尘较多。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022年11月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鄂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典型启示
将有奖举报作为发现问题、查找不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有效途径,全力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机制,形成人人关心关注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同时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积极推广无人机等辅助手段,精准固定证据、大幅提高执法效能,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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