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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7-06-14 13:34来源:东莞阳光网关键词: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收集东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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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和处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排放、收运、处理;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

(四)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

(五)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

(六)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执法联动)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申报情况抄送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同时组织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产生单位责任)

产生单位有存在将餐厨废弃物随意排放、倾倒、抛洒、堆放的,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收运单位责任)

收运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做到按时清运和清洗,保持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运车辆,保持车辆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理点,或者擅自改变处理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滴漏、撒落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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