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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7-06-14 13:34来源:东莞阳光网关键词: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收集东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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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处理单位责任)

处理单位在处理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处理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环境措施,造成二次污染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按规定定时将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检测结果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擅自停业、歇业责任)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工作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理工作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禁止行为的,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将餐厨废弃物随意排放、倾倒、抛洒、堆放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或者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的,分别由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在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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