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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7-06-15 16: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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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环保部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组织制订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拟以环境保护部公告形式发布。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6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请允许视为无意见。上述文件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王凤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85

传真:(010)66556282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车飞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29304

电子邮箱:chefei@craes.org.cn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内容

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

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油品储运销(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行业排放标准已有规定执行;其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将来发布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的,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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