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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7-06-15 16: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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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思路

根据无组织排放特点,本次标准修改区分重点行业和一般行业、通用过程和典型工艺、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系统提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具体为:

一是对于无组织排放问题较为突出、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在行业排放标准中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于其他行业,统一执行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与综合排放标准点面结合,保证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全覆盖。

二是针对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于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厂内转移和输送等通用操作过程,以及生产工艺环节(如高炉出铁厂、焦炉、工业涂装工序等)两大类,排放标准重点区分通用操作过程和典型工艺过程,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三是针对一般地区与重点地区,实行差异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一般地区要求采用基于全国平均控制水平的控制措施;重点地区则要求采取最先进的工艺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最大削减。

二、关于修改单中加严或增加特别排放限值的说明

我国现有25项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涉及火电、钢铁、有色、水泥、石化、化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根据重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需求,以及治理技术发展状况,本次修改单加严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玻璃、陶瓷、砖瓦工业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如下: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现行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由于制订时间较早、当时治理技术尚未普及等因素,目前来看,限值存在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为:颗粒物一般地区排放限值为50mg/m3,特别排放限值为40mg/m3;二氧化硫一般地区排放限值为200mg/m3,特别排放限值为180mg/m3;氮氧化物一般地区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限值均为300mg/m3;没有体现出重点地区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从行业间比较来看,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火电等行业也明显宽松。随着治理技术的快速发展,钢铁烧结、球团工业脱硫除尘技术完全可以达到更低的排放水平,脱硝技术也已在行业示范推广,氮氧化物减排潜力很大。根据重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需求,应进一步深化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烟气治理,加严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平板玻璃、陶瓷、砖瓦工业是我国重要大气污染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但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这些行业在重点地区分布广泛,仅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就集中了全国平板玻璃近30%的产量;河北唐山、山东淄博等地都是全国重要的陶瓷产业基地;砖瓦工业在大气污染重点地区也数量多、分布广,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落后。从污染治理技术来看,对这些行业在重点地区实行更为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无论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来看,还是从行业公平性角度考虑,都应对平板玻璃、陶瓷、砖瓦工业制定特别排放限值。

三、关于执行时间的说明

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对现有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2019年1月1日执行。为保障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2017年秋冬阶段污染控制产生效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2+26”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3中烧结机和球团焙烧设备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20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00mg/m3。

二、将4.9条修改为:烧结和球团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6%。实测焙烧烟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三、增加“4.10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为:

4.10.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10.1.1原料及运输系统

a)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以及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应采用防风抑尘网或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料堆应覆盖或喷洒覆盖剂。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应配备车轮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厂内铁精矿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需用车辆运输的石灰等粉料,应采取密闭措施,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汽车、火车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使用加湿系统,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苫盖,或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

4.10.1.2烧结及球团焙烧

a)原料和燃料破碎、筛分、混合应封闭,并配备除尘设施。

b)烧结机尾(球团带式焙烧机尾)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烧结矿冷却机应在受料点、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成品筛分装置、转运点、成品矿槽顶部移动受料点和底部卸料点等工位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10.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10.2.1原料及运输系统

a)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以及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应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应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c)物料运输、输送、卸料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10.2.2烧结及球团焙烧烧结及球团焙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10.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10.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4.2.1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规定,内容如下:

4.2.1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2.1.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2.1.1.1开采加强矿山道路维护保养,根据气候条件定时洒水,控制道路扬尘。

4.2.1.1.2破碎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厂内破碎时,应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出料口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4.2.1.1.3粉磨磨前喂料装置应密闭。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4.2.1.1.4烘干54烘干机与集气罩的连接处应密闭,其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2.1.1.5煅烧

a)窑系统应保持微负压,定期检查,漏风、漏料应及时处理。

b)熟料冷却机卸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氨水罐区应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加强巡检,防止跑冒滴漏。

4.2.1.1.6输送开放式物料输送设备在转运点、上料口、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1.7均化与储存

a)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或堆棚。对临时露天存放的物料应覆盖或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b)各粉料库(仓)应在顶部卸压口安装除尘设施。

c)原料及熟料库底配料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物料均化应在封闭、半封闭储库或堆棚中进行。

4.2.1.1.8包装与发运

a)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

b)袋装水泥输送过程应设置集气罩,捕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尘。

c)水泥库的散装机出口应安装除尘设施;发运码头的装船机应安装除尘设施。

4.2.1.1.9共处置废物55水泥厂协同处置废物的装卸、储存、输送和预处理过程应密闭。

4.2.1.1.10厂区道路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4.2.1.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2.1.2.1开采

a)矿山开采应使用配备除尘器的钻机。

b)矿山道路应硬化,定时清扫、洒水,控制道路扬尘。

4.2.1.2.2输送物料输送设备应密闭或置于封闭通廊内,转运点应安装除尘设施。

4.2.1.2.3均化与储存

a)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或堆棚,不得露天存放。

b)库顶(底)除尘、物料均化等其他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2.1.2.4其他要求破碎、粉磨、烘干、煅烧、包装与发运、共处置废物、厂区道路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2.1.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2.1.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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