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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厦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

2017-07-05 09: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监管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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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8.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9.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0.将生产经营者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11.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2.存在超过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得享受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3.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14.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5.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16.对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17.推动各金融机构将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对其审慎授信。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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