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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厦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

2017-07-05 09: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监管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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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推动各保险机构将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适当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19.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20. 推动排水部门实行差别污水处理费,对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征收加价污水处理费。

21.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1)对违法违规船舶检验机构的处罚。

(2)没收机动车销售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提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公布机动车车型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并处罚款。

(4)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拘留。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和动态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金宏网向签署本工作意见的各有关部门提供我市环境保护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动态调整和更新。同时,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信用厦门”网站、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二)各部门按照本工作意见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对于从环境保护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名单中撤销的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三部分 其他事宜

一、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工作意见,制定守信、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二、本工作意见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三、各部门应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将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厦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

四、本工作意见签署后,各项激励措施、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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