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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2.制订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订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和责任单位,分年度制订实施计划,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2017年底之前,江岸区、硚口区、青山区、江夏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率先制订土壤治理修复规划方案,其他区2018年底之前完成方案制订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3.开展治理与修复。以硚口区古田化工片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葛化片区、青山区青江化工厂、江岸区武汉冶炼厂等区域,以及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实施江夏区安山街等重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方案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审批。修复工程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工作。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加强工程施工期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农业、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制度。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的,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经验收的修复结果应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安监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5.落实进展报告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定期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评估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六)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1.健全法规和标准。2020年底之前,研究制订《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研究制订我市实施《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细则,重点明确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适时修订《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和《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增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制定废农膜、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置管理办法,完善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规定。制定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和工程验收技术规范,于2019年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配合)
2.加强能力建设。增加土壤环境监测人员编制和监测仪器设备,提高土壤监测能力。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配齐配强土壤环境监察人员,改善基层土壤环境执法条件,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到2018年,市区实现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察装备能力全面提升;每3年开展1轮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3.严格监管执法。以“菜篮子”基地、粮油生产基地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对象,着力对高风险行业企业进行监管。制定并定期更新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录,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向优先保护类耕地和湿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从重处罚。实行土壤质量管理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总量管理制度,按国家要求公布土壤重点污染物类别,制定下达各区排放总量目标任务,对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进行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4.增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纳入全市环境应急体系,修订完善《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专家库中补充土壤环境保护相关专家。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土壤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高风险行业企业应急预案应报环保和相关部门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区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土壤环境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加大物资和资金投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应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七)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我市科教优势,整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研资源,开展土壤污染物环境行为、污染土壤健康与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土壤污染—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场地地下水评价方法、健康或亚健康土壤环境质量的预测与风险评估技术等方面研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科研项目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耕地以及化工、医药等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攻关。鼓励开展修复后土壤安全利用技术研究,鼓励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配合)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分批实施武汉染料厂退役场地、江夏区安山街重污染农田等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2020年底之前研究形成一批适合于本地地质条件及特征污染物的修复技术,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建设武汉市土壤修复新技术推广平台,整合共享技术研究成果,推进成果转化。深入研究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环境调查联合技术、风险评估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农委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在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发展产业,形成成熟产业链。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装备制造业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壮大我市污染场地土壤修复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形成若干具有综合实力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从业单位诚信名单并定期更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八)引导土壤污染治理资金多元化投入
1.加大财政投入。市、区财政应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地块的风险防控与修复、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及落后产能淘汰、土壤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等方面工作。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2.完善激励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发展。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供销合作总社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3.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政府采购第三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监测与检测服务,着重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省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农委、市金融工作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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