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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7年实施方案(附项目)

2017-07-11 10: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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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37.加快淘汰落后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编制相关清单;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形成港航(海事)、渔政、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上岸处理。编制及发布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统筹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海上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8.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到2017年年底,完成方案建设内容。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加快垃圾和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39.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完成全市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0.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1.2017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2.推进全市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大幅提升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显著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环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2017年,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3.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和利用。到2017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4.根据《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联节[2016]275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浙环发[2016]43号)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七)节约保护水资源

45.全面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2017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8.07亿立方米以内。推进双百万节水灌溉工程,以农业“两区”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水平得到持续改善,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58万亩,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5。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6.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7.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耗水量控制在31m3以内。2017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年降低率≥5.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年降低率≥5%、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年降低率≥5%。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8.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推动星级宾馆、景区、度假区、学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等。实现全市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9.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17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1%以内。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0.按照引得进、流得动、排得出的要求,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打通断头河,逐步恢复坑塘、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持一定的水面率以及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分批研究确定主要江河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科学开展引配水工程。2017年实施生态调水18.7亿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八)严格执法监管

51.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2.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强化市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完善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督查制度,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市环保局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区、县(市)开展环境稽查。对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3.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杭州”网站予以公示,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4.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基本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县级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环境监测执法监管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区、县(市)环境监测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市环保局牵头站点建设、招标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管委会承担本区域内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完成“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网络和平整站房用地及基础)。市财政局对资金审批、采购方式、进口设备等内容予以审批确认。市、县两级规划、国土、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水自动监测站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规划许可、土地占用、水面施工、航道影响等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服务,在审批时开通绿色通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林水局、交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5.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6.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7.全面调查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状况,以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立完善重点风险源清单。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制订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处置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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