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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化污染源综合防治
(二十二)加强企业污染监管。
根据全市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以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为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对其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区县、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省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禁止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二十三)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安全隐患治理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和中核陕西铀浓缩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开展规定频次、规定项目的辐射环境监测。户县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区域,自2017年起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二十四)防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
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依据国家制定的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全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下达任务。(市环保局、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五)规范工业废物处置。
按照“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制定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加强固体废物安全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并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二十六)严格危险废物处置。
以优化布局、提升能力和确保安全为重点,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和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收运和处置体系,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产业规划及危废处置需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并规范运营;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实现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加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力度,严控医疗废物环境风险向土壤转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七)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在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全过程中,严格遵循有关污染物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向土壤环境转移;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资源化利用,非法污泥堆放点予以取缔;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二十八)控制化肥农药污染。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到2020年,高陵、长安、临潼、户县、周至、蓝田、阎良七个产粮(油)区县和灞桥、阎良、长安、临潼、高陵、蓝田、户县、周至八个蔬菜产业重点区县,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有效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二十九)回收利用废弃农膜。
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市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三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灌溉水水质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林委参与)
(三十二)减少生活污染。
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程度。城乡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20年前,全市60%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三十三)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建委等参与)
(三十四)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7年,以重污染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2017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治理修复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等参与)
(三十五)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按照中省统一安排部署,选择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20年,完成陕西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工作任务。(市国土局、市农林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等参与)
(三十六)强化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如需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转运,其责任单位应按照规范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等参与)
(三十七)强化目标任务落实。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出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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