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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关于印发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及《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要求,切实保护土壤环境,不断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针对重点区域、行业采取有效措施,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强化土壤环境监管,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项目,全面推进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重金属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四)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工作。2020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摸清全市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渣场、尾矿库等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地块分布、环境风险状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县市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五)加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信息共享原则,突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采矿区及周边、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等区域重点。布局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设置监测点位,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县(市、区)。加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六)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七)科学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全面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建立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反映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划定方案和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八)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耕地红线管理,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在农产品产地边界设置隔离防护带,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禁止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及有关项目占用隔离防护带。(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制度,不断激发各地保护优质耕地的积极性。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病虫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市委农办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从事农业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对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要通过批评教育、技术指导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整改。对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协议、合同。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采取预警、约谈、限批等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加强对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九)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比较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技术指导与培训的内容和对象、农产品质量抽查及定期检测制度等重点,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十)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要求。坚持最严格的用途管理制度,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行清单式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区域内不得种植粮油、果蔬等食用类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对可能造成地下水及饮用水源污染的耕地区域进行排查并建立清单,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相关要求,在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基础上,制定实施全市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适时推进全市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突出源头预防和保护,重点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四、严格建设用地监管
(十二)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范,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转让方负责开展的调查评估,其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等参与)
(十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任何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纳入城市规划,进入供地、用地程序,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要严肃追究责任。(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监察局等参与)
(十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新增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需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县(市、区)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义务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十五)实行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制度。在土壤环境详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影响;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六)明确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农业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强大合力。(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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