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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北京市地方标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8-02 13: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监测技术环境监测机构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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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水和废水监测

5.1.2.1水和废水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5、HJ/T 373、HJ 493、HJ 494、HJ 495、DB11/ 1195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部分的相关规定。

5.1.2.2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周期、采样频次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废水样品采集应根据废水污染物类别(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按照GB 8978和北京市DB11/ 307要求设置监测点位,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1.2.3采样设备、样品容器及材质、容器洗涤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对监测项目的采样要求,微生物采样的容器应预先经灭菌处理;地表水、地下水的采样设备与样品容器应当与废水的采样设备和样品容器分开使用和存放,避免样品玷污、交叉干扰或水质发生化学反应而影响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应定期对样品容器的清洁度进行抽检,其空白值不能超过待测项目方法的要求。

5.1.2.4样品采集和保存应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对采样时的样品状态进行描述。单独采样或现场添加保存剂的项目应在采样记录中明确。采样量应满足监测项目分析要求,并有样品唯一性标识。

5.1.2.5监测采样时每批次应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全程序空白样品,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5.1.2.6样品运输应有专人负责,需冷藏的样品,应采取低温保存措施。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防止震动和碰撞,避免玷污、损失和丢失。

5.1.2.7水和废水现场监测前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2.8现场监测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企业运行工况等。

5.1.2.9现场监测及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5.1.3土壤监测

5.1.3.1土壤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HJ/T 166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

5.1.3.2布点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1.3.3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所用材质不能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1.3.4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的要求,采样记录应详实。

5.1.4固体废物监测

5.1.4.1固体废物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HJ/T 20和HJ/T 298等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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