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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北京市地方标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8-02 13: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监测技术环境监测机构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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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要求

6.1原始记录

6.1.1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过程的技术活动及时记录,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可追溯性,为监测过程提供客观证据。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充分的信息,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并符合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6.1.2原始记录应包括受控的记录格式编号、页码标识、监测机构名称等基本信息。

6.1.2.1采样记录应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类别、项目名称、采样日期、样品编号、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感官描述(颜色、气味等)、样品数量、采样体积、样品容器或样品载体及材质、现场情况描述、采样点位示意图、样品保存和运输条件(低温或常温)、现场监测记录(项目名称、监测仪器、监测方法等)、采样仪器及编号、采样方法及依据、工况情况、现场环境(如:气象、水文、污染源)有关参数、采样监测期间的异常情况,受测单位信息、处理设施等信息,并有采样人员、校核人员的签字标识。污染源监测时需有被测单位人员确认签字。

6.1.2.2样品流转记录应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类别、采样日期、样品交接日期、样品包装状况、样品编号、项目名称、样品数量、样品性状描述、样品保存条件(低温或常温)等信息,并有送样人、样品管理员、接样人的签字标识。

6.1.2.3分析原始记录应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名称、分析项目、采(送)样日期、监测日期、监测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环境设施、样品描述、样品前处理信息、仪器条件、仪器校准信息、校准曲线、标准溶液信息、样品编号、样品分析和质控分析过程数据、原始谱图、计算公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有监测人员、数据及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6.1.3监测数据和计算结果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原始记录应清晰明了,不得随意涂改,必须修改时应采用杠改方法,并将改正后的数据填写在杠改处,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标注等效标识。对电子记录的更改应保留修改痕迹。

6.2数据报告

6.2.1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监测报告管理程序,明确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发放、存档等工作要求。监测报告内容应满足合同要求,监测数据应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2.2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必须对各类监测分析原始记录、任务书、相关资料与监测报告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6.2.3监测报告的信息

6.2.3.1监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适用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c) 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环境监测机构地址不同的监测地点;

d) 监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表明监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 监测类别、性质和监测项目;

g)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名称及依据;

h) 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

i) 监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j) 样品采样日期、接收日期和进行监测的日期;

k) 对监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采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l) 监测结果和监测结果的计量单位;

m) 监测人员或报告编制人、审核人的签字或等效的标识;监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n) 环境监测机构应提出未经环境监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监测报告的声明;

o) 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监测数据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的有关声明。

6.2.3.2对含采样/现场监测的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采样/现场监测日期;

p) 采样/现场监测过程中可能影响监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q) 与采样/现场监测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r) 采集的样品名称及其清晰标识;

s) 采样/现场监测位置,必要时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t) 采样/现场监测方案或计划(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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